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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0109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嘉吉美盛生物农业有限公司、邢亚杰与被告王培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嘉吉美盛生物农业有限公司,邢亚杰,王培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0109民初103号原告:乌鲁木齐嘉吉美盛生物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邢亚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邢亚杰,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嘉吉美盛生物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先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培忠,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系乌鲁木齐嘉吉美盛生物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嘉吉美盛生物农业有限公司、邢亚杰与被告王培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2016年1月15日至1月23日期间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费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宝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