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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姚中平,刘菊梅,许卫兵,谢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03号中盛国际大厦底层。负责人武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超,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2号308室。法定代表人姚中平,董事长。被告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董事长。被告姚中平,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刘菊梅,女,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许卫兵,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谢燕华,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与被告山西钢洲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姚中平、刘菊梅、许卫兵、谢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52元,由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贾凝琴人民陪审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杜国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