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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600号原告杨静,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原告杨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