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600号原告杨静,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原告杨辉,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静诉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静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