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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6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2804-2805室。法定代表人何志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4号。法定代表人袁耀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继前,女,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上海天诚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与被告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崇商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华源公司在2013年11月14日前归还天诚公司本金300万元及利息76.8万元,若华源公司逾期支付,则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天诚公司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华源公司的376.8万债务对登记在编号为股质登记设字(002010)第004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华源公司持有的上海禾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22946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37000元减半收取为1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00元,该款已由天诚公司预交,由华源公司负担,于2013年11月14日前支付给天诚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华源公司持有的上海禾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380万元。天诚公司请求暂缓处置上述股权。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查封的股权目前难以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的股权,本案亦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仲建洪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