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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