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4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