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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9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赛得宝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西安市双生卓明货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赛得宝装饰材料经营部,西安市双生卓明货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873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赛得宝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韩芳侠,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双生卓明货运部。经营者高登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赛得宝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西安市双生卓明货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赛得宝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赛得宝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赛得宝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