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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静、高江与张瑞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高江,张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68号申请人王静,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高江,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张瑞,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王静、高江因与被申请人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5万元,要求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玉兵位于旗社居委会十一街坊255号的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静、高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玉兵位于旗社居委会十一街坊25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晋宇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1财保68-1号申请人王静,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高江,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张瑞,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王静、高江因与被申请人张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申请人张瑞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提供担保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树明二O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燕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