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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成友与克州海勇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友,克州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友,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克州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克州。法定代表人徐海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成友与被执行人克州海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成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9818元。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克州海勇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且申请执行人王成友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克州海勇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成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成友对被执行人享有标的为19818元的债权,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新伟审判员  陈玉庆审判员  桑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