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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金陈连与张成立、朱书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陈连,张成立,朱书信,陈守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金陈连。被告:张成立。被告:朱书信。被告:陈守大。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陈连诉被告张成立、陈守大、朱书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陈连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陈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陈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金陈连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