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淮民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楚某甲、楚某乙等与王某甲、王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淮民第99号原告楚某甲,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楚某乙,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振华,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会。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石永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甲、楚某乙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讼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楚某甲、楚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楚某甲、楚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楚某甲、楚某乙负担。审 判 员 方贤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秀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