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乐瑾与徐小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瑾,徐小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1号原告:陈乐瑾,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徐茂荣,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马,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陈乐瑾诉被告徐小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