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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125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安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岳某,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安某,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安某、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云伟名下的冀A823**雪佛兰牌轿车一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某名下的冀A823**雪佛兰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