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申请人:唐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圈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颉永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