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广范诉周树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范,周树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02号原告徐广范,男,住敖汉旗。被告周树廷,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范诉被告周树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广范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利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