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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广范诉周树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范,周树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02号原告徐广范,男,住敖汉旗。被告周树廷,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范诉被告周树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广范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利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