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谢晓良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谢晓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2幢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晓良,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生。上诉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晓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5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一)2013年12月13日,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社区配套房项目部(以下简称无锡项目部)作为乙方与甲方谢晓良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由谢晓良出借50万元给无锡项目部,用于红阳建设公司的无锡社区配套房项目,借期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并约定“如有争议,由滨湖区人民法院协调解决”,无锡项目部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印章,赵梦杰作为经办人亦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同日,赵梦杰代表无锡项目部出具《收条》1份,载明“因无锡社区配套用房资金短缺严重,经协商向谢晓良借支民间资金伍拾万元正,其中(承兑肆拾伍万元,现金伍万元)”。红阳建设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红阳建工公司,并于2013年8月1日登报声明自2013年5月8日启用新企业名称的印章,自该日起,以红阳建设公司为抬头的印章全部作废。(二)该院(2013)锡滨商初字第0804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2012)锡滨商初字第0664号民事判决查明并认定赵梦杰系无锡项目部的负责人,该案中使用“红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社区配套房项目部”章与上海争发建材经营部签订合同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被确认为是红阳建设公司与上海争发建材经营部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该案上诉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锡商终字第0271号二审判决亦确认了原审判决查明的赵梦杰代表红阳建设公司签订相关购销合同的事实。目前,(2013)锡滨商初字第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红阳建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锡商申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红阳建工公司的再审申请。原审法院认为:该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红阳建设公司曾使用过无锡项目部印章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赵梦杰系无锡项目部负责人。故依据谢晓良与无锡项目部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红阳建工公司提出的其已登报声明以红阳建设公司为抬头的印章全部作废,本案《借款协议》系签订于其登报声明之后,故其非协议相对方的异议理由,属实体审查范围,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红阳建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红阳建工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红阳建工公司不认可案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本案应当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红阳建工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二审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协议约定如有争议由原审法院解决,该约定有效。而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谢晓良作为涉案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关于红阳建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宜,可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中进行处理。综上,红阳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