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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辉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辉国,农民。1999年7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1年7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2月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6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9月11日因收赃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08年12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月1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国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浩、书记员刘明骞,被告人李辉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下午3时40分许,被告人李辉国在本市上城区平海路东坡路口人行横道处,趁被害人鞠某不备,从其外衣左口袋内窃得金色IPhone6(16G)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907元)。得手后,被告人李辉国被反扒队员抓获。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辉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着装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辉国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辉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辉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