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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诉陶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金。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诉陶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1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陶金未履行义务,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