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72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83年6月23日,汉族。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宝成、张媛媛,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因为小孩还小,需要父母的关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