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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婧、郑敏与海林市哈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敏,李婧,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38号申请执行人郑敏,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申请执行人李婧,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法定代表人于洪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长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民委员会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海林市长汀镇哈达村民委员会(2015)海长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款3484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长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