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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德兴与蔡毓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兴,蔡毓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郑德兴,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蔡毓奇,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郑德兴与被执行人蔡毓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蔡毓奇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毓奇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其线索,本院己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45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