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梅仙与吴伟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梅仙,吴伟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沈梅仙。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燕子,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代表人:曹阳,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玮,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梅红,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梅仙诉被告吴伟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梅仙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梅仙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梅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沈梅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