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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焱燚与黑龙江红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焱燚,黑龙江红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韩焱燚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韩焱燚与黑龙江红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红垦仲字(2015)第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桂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