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特3号申请人张辉。被申请人孙向峰。被申请人马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辉与被申请人孙向峰、马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张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辉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辉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7300元,实际收取1217元,由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