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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昭华与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昭华,黄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81民初49号原告:陈昭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215。委托代理人:林潮和,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东,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03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昭华诉被告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昭华于2016年1月28日以在诉讼过程,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借款事宜已达成还款协议,该案已无需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昭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25元(原告陈昭华已预交),由原告陈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彦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