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启州、雷万英诉陈天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州,雷万英,陈天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340号原告陈启州,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原告雷万英,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被告陈天平,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州、雷万英诉被告陈天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州、雷万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州、雷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启州、雷万英承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云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