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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国鑫与被执行人王世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鑫,王世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276-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鑫,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被执行人:王世政,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鑫与被执行人王世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王世政家庭共有的登记在其妻陈肃名下位于莱州市的住宅楼房及车库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74.6万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世政家庭共有的登记在其妻陈肃名下位于莱州市的住宅楼房及车库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国鑫以抵偿74.6万元的债务。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陈国鑫时起,申请执行人陈国鑫取得莱州市住宅楼房及车库的所有权。二、申请执行人陈国鑫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洪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