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48刘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30日。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集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黑JT54**号出租车,在福利镇二百货路口处将行人崔丽撞伤后驾车逃跑。当车行至福利镇交警队门前时与孟某驾驶黑D17C**号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继续逃跑,最后在福利镇繁荣街建新中学住宅楼门前处与李杨驾驶黑J399**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刘某又驾车逃逸,当车行至松翔铭座门前时被集贤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抓获。且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潜逃。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经集贤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杨无责任。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被宝泉岭公安局江滨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集贤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说明及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崔某、孟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文件及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检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刘某虽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得到赔偿,但酒精含量高,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庆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