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冯志标、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冯志标,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4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代表人李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家军,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志标。被告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政宇,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冯志标、贵港市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洋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蒙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