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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向东诉王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王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王向东,男,回族,生于1975年5月15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王培军,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原告王向东与被告王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东、被告王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7000元后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3月14日前归还。2014年4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借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现金,这是赌场所欠的钱,并且已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原件两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条,被告认可借款金额以及被告签名均为被告书写,但被告称该借款为非法赌博所欠并已偿还的辩解,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即本案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培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向东借款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培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明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