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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照明与尹正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明,尹正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陈照明,男,1984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尹正学,男,1979年11月3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照明与被执行人尹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尹正学拘留十五日,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广执字第2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梁桂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家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