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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与陆建飞、黄之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陆建飞,黄之安,陆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415号原告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淀山湖镇。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雨兵,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建飞。被告黄之安。被告陆某。原告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飞、黄之安、陆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6元,减半收取7153元,由原告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