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弘兴伟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李艳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弘兴伟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李艳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54号原告:大石桥市弘兴伟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姜兴朋,经理。被告:李艳秋,女,1979年8月12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弘兴伟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弘兴伟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肆佰伍拾元)减半收取225.00元(贰佰贰拾伍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