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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季金球与霍保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金球,霍保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89号原告季金球。委托代理人朱洪祥(特别授权),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保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凡金(特别授权)。原告季金球诉被告霍保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金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金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由原告季金球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