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棠邑镇塔下刘村。法定代表人:周文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斌,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瑞明,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凤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学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刚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住。上诉人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752元减半收取17376元,由上诉人聊城市鑫沣粮油收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成安审 判 员 左玉勇代理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