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文革与徐立富、张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文革,徐立富,张成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文革,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船员,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华,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富,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船员,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船员,住江苏省涟水县,联系电话。上诉人何文革与被上诉人徐立富、张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丁慧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文革的委托代理人孙志华,被上诉人徐立富的委托代理人刘长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成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文革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文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文革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为1087.50元,由何文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 萍审 判 员 陈 正 功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查瑛(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