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16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李绍辉,河北精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