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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16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振生、李绍辉,河北精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