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利成申请执行张红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利成,张红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汪利成,男。委托代理人:何传贵。被执行人:张红心,男。申请执行人汪利成与被执行人张红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汪利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心立即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17日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红心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