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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XX林与胡焕兵、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胡焕兵,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3号原告:XX林,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胡焕兵,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待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苏娟,女,1973年6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皖0405民初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XX林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对被告胡焕兵银行账户上存款40000元解除冻结。二、立即对原告XX林银行账户上存款40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淳东审 判 员  水淮红人民陪审员  郑文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冠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