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终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仕科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仕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00875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仕科,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仕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青羊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仕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仕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仕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仕科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仕科撤回上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菡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茂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