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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3号原告刘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