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93号原告刘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