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商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立立诉被告李振元、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国华、栾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商初字第785-2号本院2015年9月21日对原告刘立立诉被告李振元、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国华、栾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同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同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2行、第16行;第2页第1行、第10行、第19行、第23行;第3页第第7行、第14行、第17行、第21行;第4页第1行、第3行、第12行、第18行;第5页第11行、第12行;第6页第2行、第9行的‘栾法永’应补正为‘栾发永’。代理审判员 罗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杰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