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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立立诉被告李振元、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国华、栾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商初字第785-2号本院2015年9月21日对原告刘立立诉被告李振元、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国华、栾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同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同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2行、第16行;第2页第1行、第10行、第19行、第23行;第3页第第7行、第14行、第17行、第21行;第4页第1行、第3行、第12行、第18行;第5页第11行、第12行;第6页第2行、第9行的‘栾法永’应补正为‘栾发永’。代理审判员 罗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杰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