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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明,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新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学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明。原审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兰溪小区**幢*单元4-2。负责人:XX芬,经理。上诉人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明、原审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42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应由用人单位即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建明诉称,其于2012年6月18日经原审被告重庆市双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派遣到上诉人重庆市屋之巧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现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连带支付其拖欠的工资等。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李建明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