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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489号原告莫某,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告陈某,女,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开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