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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马忠正与李有峻民间借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忠正,李有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马忠正(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达木塔拉嘎查农民,现住该嘎查。被申请人李有峻(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再审申请人马忠正因与被申请人李有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忠正申请再审称:在我与被申请人李有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现再审申请人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据采信存在错误。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忠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决定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张  朝  霞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