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霍凤伟申请执行张士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凤伟,张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霍凤伟。被执行人张士刚。本院在受理霍凤伟申请执行张士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因霍凤伟与张士刚达成执行和解,并现场履行,张士刚一次性给付霍凤伟40000元,霍凤伟自愿放弃判决书中余下债权,张士刚交到法院执行费100元,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