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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霍凤伟申请执行张士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凤伟,张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霍凤伟。被执行人张士刚。本院在受理霍凤伟申请执行张士刚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因霍凤伟与张士刚达成执行和解,并现场履行,张士刚一次性给付霍凤伟40000元,霍凤伟自愿放弃判决书中余下债权,张士刚交到法院执行费100元,法院执行工作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喇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