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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某与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苏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942号原告季某(曾用名季友琴),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苏某某,女,193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诉被告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