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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止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止伦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50号罪犯陈止伦,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止伦犯抢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浙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陈止伦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32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止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止伦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54.8份;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止伦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止伦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