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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6刑初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辉,农民。200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4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看守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海燕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了量刑建议。被告人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早6时44分,被告人徐辉在秦皇岛市抚宁区千年传奇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范某在网吧沙发上睡觉之机,将范某放在身边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范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谭某的证言,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综合考虑被告人徐辉累犯及能自愿认罪、被动全部退赃等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双全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人民陪审员  贾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