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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86号原告代某某,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秦某某,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