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光钟与陈樟姣、陈良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钟,陈樟姣,陈良溪,董XX,陈金平,马锐锐,董利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248号原告:张光钟。被告:陈樟姣。被告:陈良溪。被告:董XX。被告:陈金平。被告:马锐锐。被告:董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钟与被告陈樟姣、陈良溪、董XX、陈金平、马锐锐、董利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秀慧 微信公众号“”